离婚后,李威不仅怠于履行抚养儿子小鹏的义务,还把小鹏诉至法院,以经济负担过重为由,要求将抚养费从每月4000元降到1000元。
2017年,朱媚发现丈夫李威有婚内出轨行为,要求与其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约定小鹏跟随朱媚生活,李威每月向小鹏支付抚养费4000元。
此后,李威再婚,并育有一子。因李威没有按照约定向小鹏支付抚养费,双方打了一次官司,于2021年5月达成和解协议。
几个月后,李威把小鹏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减少抚养费。
李威表示,其所在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自己每月入不敷出、生活拮据。再加上他现在的家庭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实在没有能力向小鹏支付每月 4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事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李威和朱媚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旦离婚行为生效,所有条款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李威主张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的理由为家庭负担重导致给付困难,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目前的给付能力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其再婚、再婚后生子会增加家庭负担具有可预见性,作为降低抚养费理由,不符合普通大众的认知,明显不当。
此外,小鹏已进入学龄,随着年龄增长,其生活和受教育所需的费用应为上升趋势,降低抚养费标准缺乏充分依据。
法院驳回李威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